实录|我市召开干部作风暨营商环境大提升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一场)
在宏观层面上,有学者认为,舆论热点案件所关涉到的可罚性判断与需罚性裁量分歧,是解释中的价值决断问题165。
(170)陈洪兵:《双层社会背景下的刑法解释》,《法学论坛》2019年第2期。从法律解释方法涉及的范围而言,近三年中突出的扩展领域表现在算法解释问题上。
(31)陈锐:《法律关系理论溯源与内容重塑》,《政法论丛》2020年第6期。(77)黄金兰:《我国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困境及其应对建议》,《法商研究》2020年第3期。(123)黄辉:《利益衡量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29卷,北京:研究出版社,2020年,第330-344页。(142)崔建远:《合同解释的三原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法律论证理论的价值及其实践应用还有待继续开发。
(64)焦宝乾:《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区分难题及其破解》,《法商研究》2021年第5期。立法填补是法律漏洞填补的基本方式,司法填补是法律漏洞填补的重要补充,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法律漏洞填补最常见的形式111。(60)二则法官在受理任何案件时均不应当考虑施害人与受害者的特殊身份或社会地位,即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于好人,并无区别……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
1.口碑是司法公信的基本存在方式,好的口碑就像一面镜子,反映着司法公信和良好形象。如果裁判结果与预期相符或大致相符,那么社会之于法律和道义的信任将获得巩固。司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内在地可以分解为三个基本命题:1.裁判理由的可接受性。在裁判说理的内部证成中,裁判理由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构成的裁判依据。
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Tenth Edition,Springfield,Massachusetts,Merriam-Webster,Incorporated,1999,p.801.(15)田方林:《论客观性》,《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5页。(34)Mead,G.H.,Mind,Self and Societ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34.(35)Forgas JP.,Mood,Judgment; the Affect Infusion Model,1 Psychological Bulletin 39,39-66(1995).(36)[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包含具有实际客体、条件或现象的感官知觉或经验的或从它们推知的,如客观的意识、客观的资料。经验的意义在于启发而不是限制思考,对于已经发生过的类似案件前人是如何裁判的,对于从未发生过的案件是否能够找到类似案件,从而提供参考,进而形成一种连贯而统一的司法秩序。⑩孙笑侠:《案多人少矛盾与司法有限主义》,《北京日报》2016年11月7日,第14版。一个好的裁判,必然是能够带来好的后果的裁判。
但在方法论上,法官是主体,必须能动地行使审判权。(90)刘治斌:《法律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1页。人民向法官申诉就是向正义申诉,因为法官已被看作是正义的化身。国家正义的落点在人民。
(54)因此,如何尊重人、爱护人、保护人构成了司法良知思考之基本内核。司法作为国家意志具体呈现的独特路径,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司法的能力与水平。
(103)司法哲学是关于司法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观的哲学和学问。三是作出决定必须建立在当事者提出证据和辩论的基础上,并以此相对应。
人民司法制度自其肇始之日起,所秉持的为人民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司法理念,正是中国实践主义司法哲学的经典表达。(32)其一,司法是一种中裁性过程。相对于辩论主义的当事人辩决,论辩主义嵌入了法官阐明和必要介入的主体性责任,具有职权探知和当事人主义有机结合的特质。(5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5页。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强调法官应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还原为社会关系,并在社会关系中,探寻案件的本质。因此,基于程序民主之考量,为彻底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原则上,受诉法院应在言词辩论终结以前,就影响诉讼胜败之事实上及法律上观点和判断,于法庭上向当事人公开心证及表明法律见解,使双方相互辩论或与法官进行讨论。
2.常识思维就是生活思维,就是群众思维——这既是一种思维方式,也是一种思维立场。一个好的法官必定是自我和角色的统一体。
(86)当事人对裁判的结果是无力把握的,但他却可以从参与程序中的体验预感到结果是否妥当。(79)不能解决问题的司法,再多的花拳绣腿都无意义。
作为世界观的实践主义,强调司法存在的实践本质——司法既是一种社会性存在,也是一种法律性存在,但归根结底,是一种实践性存在,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存在。(13)J.S.Perlman,Science Without Limits,Toward a Theory of Interaction Between Nature and Knowledge,New York:Prometheus Books,1995,p.174.(14)在独立于个人思想的、可被所有观察者察知的感觉经验领域里与客体、现象或条件有关的或所是的,具有独立于精神的实在的,如客观的实在
在德沃金看来,论辩性是法律实践或司法实践的特征所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基于社会认知理论,每一个体都是积极能动的有机体,并能够运用认知过程去阐明事理、预见未来、实现交往、作出抉择。义务平等系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
(50)因此,回到生活世界,像老百姓一样思考问题,乃实践主义司法方法论的逻辑起点——法官在生活、成长中所获得的直觉、常识、经验和阅历,以及基于他所受到的教育而形成的做人良知,都是审视案件的惯常视角和本能方法。3.司法的过程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过程。
但由于个案及其发生的原因在于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因此,司法个案的裁判过程是法律介入社会的过程,通过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结构异质运动所带来风险。(88)裁判理由不能自始既存地显现给裁判者,它的正当性和相关性也并非总是直截了当和显而易见。
整个过程涉及法律解释、论证、推理等一系列专业的活动。因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公平正义,不仅是司法正义,而且须合乎逻辑地蕴含着国家正义。
中裁可拆分为居中和裁判两词,其中裁判是对司法过程的客观描述,居中则是对司法过程的道德命令。前者属于分配正义之范畴,后两者属于矫正正义之范畴。(68)Neil MacCormic,The Ethics of Legalism 184,184(1989).(69)Jason E.Whitehead,Judging Judges:Values the Rule of Law,Baylor University Press,2014,p.15.(70)[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101页。反过来说,最好的政治家必须学会像哲学家那样思考。
立法目的统摄法律规范,并指导法律规范的适用。不因私人感情、偏见或解释的扭曲而表达或处理察觉到的事实或条件,如客观的判断。
法律解释规则是为了保证法律解释能够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律适用的公正与否是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司法目标达成与否的关键判断因素。
(66)这是其职业理性的方法论。法官是人,这个属性不因其职业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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